學會章程
中華系統動力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系統動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系統動力學領域之學術研究。
四、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合乎各類會員申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學生會員,其各別申請資格如次:
(1) 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發展機構,從事或有興趣系統動力學相關之學術研究工作者。
(2) 凡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從事或有興趣系統動力學相關之研究工作者及實務工作者。
(3) 曾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改為一般會員者(毋需推薦)。
2. 學生會員:凡具有或相當於大學校院學生資格,修習或有興趣系統動力學相關課程、
從事系統動力學相關研究、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經一般會員一人之推薦,
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五人,以行使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創始會員、一般會員、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
享受終生免繳年會費之優待。
但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連續二年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累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並於會員大會時,追認其除名處分。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理事長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般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學生會員則免繳入會費,
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報經內政部